首页 > 全部问答 > 1.根据规定,债务人破产的,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,可以代替债权人受偿;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,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受偿。
请问为什么只有保证人清偿全部债权后才能代替债权人受偿呢?如果保证人只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,还有权向破产债务人追偿吗?
2. 根据规定,债权人未获全部清偿,可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,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无权向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追偿。这里担保人有……
陈****
发布于2025-12-16 00:01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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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根据规定,债务人破产的,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,可以代替债权人受偿;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,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受偿。 请问为什么只有保证人清偿全部债权后才能代替债权人受偿呢?如果保证人只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,还有权向破产债务人追偿吗? 2. 根据规定,债权人未获全部清偿,可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,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无权向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追偿。这里担保人有权向破产清算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吗?
氢虎财考
回答于 2025-12-16 06:50:28
1. 保证人需清偿全部债权后才能代位受偿,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。若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仍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破产债务人追偿。<br><br>2. 担保人对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无追偿权,但对破产清算执行完毕的债务人有权追偿。
1****
提问于2025-12-16 11:18:14
追问:1.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说明其并未全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,这种情况下保证人还能向债务人追偿吗?就比如债务人A破产,欠债权人C100万,C向债务人A申报100万债权后获赔30万,剩余由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0万,那这种情况下B还能A追偿吗? 2.破产程序执行完毕了说明债务人破产财产已经分配了,这个时候担保人还能向债务人追偿吗?(这个时候债务人破产了,应该没有财产可供分配了吧) 3. 关于保证人在破产程序当中在什么时候有权向债务人追偿,什么时候无权向债务人追偿? 谢谢老师的解答
氢虎财考
回答于 2025-12-16 13:48:26
可以追偿。依据《民法典》,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,有权在代偿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。你举例中的 B 承担 70 万补充赔偿责任后,可向 A 追偿,可依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 51 条在破产程序中申报该 70 万债权,按比例受偿。 仍有权追偿,但大概率难以获偿。破产程序终结不消灭保证人的追偿权,但此时债务人通常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。不过若债务人后续有财产(如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),保证人仍可主张追偿。 有权追偿的情形:一是承担保证责任后,可在代偿范围内追偿;二是破产程序中,保证人已代偿的,可申报债权追偿;三是未代偿但债权人未申报全部债权的,可就将来追偿权申报债权。 无权追偿的情形:一是保证人承担责任超出债务人应担范围的部分,无权追偿;二是债务人破产和解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,保证人代偿后再向债务人追偿的,法院不予支持;三是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,未代偿保证人无权以将来追偿权申报债权。
1****
提问于2025-12-16 15:21:55
但是老师,规定不是说“债权人向债务人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,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”,原债权人C申报100万(全部)债权,获得了30%比例的清偿,也就是说保证人还可以向债务人A申报70万债权,然后获得21万的清偿,是这个意思吗?
氢虎财考
回答于 2025-12-16 15:53:10
核心要看保证人事先是否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,同时还存在一种特殊例外情形,具体结合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场景分析如下: 保证人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时:通常不能申报 70 万债权 依据破产债权申报的常规规则,若保证人尚未替债务人 A 向债权人 C 偿还债务,其原本享有的是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。但这一权利有明确限制 —— 如果债权人 C 已经向债务人 A 的管理人申报了 100 万全部债权,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就该笔债务申报债权,而不是你认为的可申报剩余 70 万。因为此时债权的主张主体已由债权人 C 先行行使,若允许保证人再申报,会导致同一笔债务对应的债权重复申报,扰乱破产财产的分配秩序。 保证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时:可申报对应金额债权 要是保证人已经提前向债权人 C 偿还了相应债务,情况就会不同。比如债权人 C 申报 100 万债权并获得 30 万清偿后,剩余 70 万债务由保证人代为偿还,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凭实际清偿的 70 万金额,向债务人 A 的管理人申报债权,后续若按 30% 比例清偿,就能获得 21 万的清偿。这是因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,就取得了对债务人 A 的求偿权,此时申报债权是基于自身垫付的款项,并非重复主张债权。 特殊例外情形: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 根据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第五条,若债务人 A 和保证人同时都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,债权人 C 有权向两者分别申报全部债权。即便 C 已向 A 申报 100 万并获 30 万清偿,其仍可向保证人申报 100 万;而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,不再享有求偿权,自然也不能再向 A 申报所谓 70 万债权。这种情形下,核心是保障债权人受偿权益,同时避免保证人与债权人双重受偿。 简单总结:仅在 “债权人申报全部债权 + 保证人未代偿债务” 的常规场景下,保证人无权申报债权;只有保证人实际代偿了剩余债务,才有权就代偿的 70 万申报债权并争取对应清偿,特殊的双重破产情形则不适用求偿权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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