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箭网校

程****

发布于2026-08-19 17:41: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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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题答案是D 我觉得应该选C 可以帮我分析一下这个题目各个选项问题 • A错:丙善意取得所有权,乙不能找丙要回设备。 • B错:转让发生在破产受理前,乙的损失属于普通破产债权,不是共益债务(共益债务仅限受理破产之后发生的损害,见30条第1款第2项)。 • C✅正确:丙的价款还没有付给甲。 这笔货款是甲对丙的债权。乙作为所有权人,设备被无权处分,此时乙可以行使对该笔交易对价的直接请求,要求丙直接向自己支付价款。 注意:不是第32条的代偿取回权(物毁损灭失那种),是30条框架下,对价尚未归属于破产债务人甲时,原权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收取该笔交易款。如果丙已经把钱打给甲,钱进入甲的破产财产,乙就只能申报普通债权。 • D错:“只能申报普通债权”表述绝对。前提是价款已经支付给甲才只能申报普通债权;价款还没付的时候,乙可以直接找丙拿这笔钱,不需要走申报债权。

氢虎财考

回答于 2026-08-19 18:24:41

你好,代偿取回权的边界:只针对物毁损灭失的保险金、赔偿金,不适用 “债务人把东西卖掉,第三人还没给钱” 这种情形。卖掉货物形成的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同债权,不属于 32 条的 “代偿物”。可以代偿取回:设备被砸坏,保险公司赔的保险金还没打给甲;不能代偿取回:甲把设备卖掉,买家丙还没给甲货款。这个货款是甲的应收账款,归入破产财产。哪怕丙一分钱没付,乙也不能越过管理人直接找丙收款;乙只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,管理人去起诉丙收这笔货款,收回来之后归入破产财产,全体债权人一起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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