彭****
发布于2025-07-17 22:58:41
古月老师,税法二第五章提到以房产投资联营的,如果投资方参与投资利润分红,共同承担风险的,由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。但您举例的时候说如果甲企业以房产投资A公司,参与投资利润分红,共同承担风险,那么甲企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。按我的理解,应该是被投资企业A公司作为纳税人才对。请老师答疑解惑!
氢虎财考
回答于 2025-07-18 07:28:57
你的理解是正确的。 根据相关规定,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,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,共担风险的,应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,纳税人为被投资方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,房产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被投资方,被投资方是房产的实际使用和受益方,所以应由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。 可能是老师举例时出现了表述错误,正确的是甲企业将房产投资A公司,参与利润分红并共担风险时,是A公司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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